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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金法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王某犯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金法刑初字第31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徐闻县,身份证号码×××5290。因本案于2014年9月2日被羁押,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男,汉族,文盲,户籍地广东省雷州市,身份证号码×××6916。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1年9月28日被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2年1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9月2日被羁押,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金检刑诉[2014]5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犯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盗窃犯罪事实1.2014年8月22日晚,被告人李某某、王某驾驶一辆摩托车来到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华云大厦停车场,发现被害人周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摩托车没有锁防盗锁,被告人李某某上前用螺丝刀将该摩托车电源锁撬开,然后二人将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667元。2.2014年8月23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王某驾驶一辆摩托车来到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伟民路55号国药药店后面,发现被害人黄金禄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摩托车没有锁防盗锁,被告人王某上前用螺丝刀将该摩托车电源锁撬开,然后二人将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890元。3.2014年8月24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王某驾驶一辆摩托车来到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泰宝新村临时停车场,发现被害人黄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摩托车没有锁防盗锁,被告人王某上前用螺丝刀将该摩托车电源锁撬开,然后二人将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454元。(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事实2014年7月开始,被告人李某某、王某共同租住珠海市香洲区南屏镇东豆村15栋701房,2014年8月29日至2014年9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每天都容留戴某在该二人租住的房屋内吸食毒品海洛因和冰毒。9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王某和戴某、陈某在该房内吸毒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该房屋内查获一辆来源不明的摩托车及液压钳、大力剪等作案工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二人在其住所内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共同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上、两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王某判处一年以上、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特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盗窃犯罪事实1.2014年8月22日晚,被告人李某某、王某驾驶一辆摩托车来到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华云大厦停车场,发现被害人周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豪天牌HT125-E型男装摩托车没有锁防盗锁,二人上前用螺丝刀将该摩托车电源锁撬开,然后将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667元。2.2014年8月23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王某驾驶一辆摩托车来到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伟民路55号国药药店后面,发现被害人黄金禄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嘉陵牌JH158-7型男装摩托车没有锁防盗锁,二人上前用螺丝刀将该摩托车电源锁撬开,然后将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890元。3.2014年8月24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王某驾驶一辆摩托车来到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泰宝新村临时停车场,发现被害人黄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达奥奇牌DAQ48CC型女装摩托车没有锁防盗锁,二人上前用螺丝刀将该摩托车电源锁撬开,然后将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454元。(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事实2014年2月开始,被告人李某某、王某共同租住珠海市香洲区南屏镇东豆村15栋701房。2014年8月29日至2014年9月2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每天都容留戴某在701房内吸食毒品海洛因或者冰毒三次。9月2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王某容留戴某、陈某在该房内吸食毒品海洛因。同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王某容留戴某吸食毒品冰毒。被告人李某某、王某共计容留戴某吸食毒品十四次,容留陈某吸食毒品一次。另查明,民警经侦查发现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有盗窃摩托车的犯罪嫌疑,并根据线索于2014年9月2日20时许,在珠海市香洲区南屏镇东豆村15栋701房将二被告人和戴某、陈某抓获。被告人李某某、王某归案后除了供述盗窃摩托车的犯罪事实外,还供述了容留戴某、陈某在701房吸食毒品的犯罪事实。民警在该房屋内查获一辆来源不明的建设牌红色女装摩托车及豪江牌HJ150-22型摩托车各一辆、车牌四副、吸毒工具二个及液压钳、老虎钳、螺丝刀等工具一批。又查明,被告人王某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1年9月28日被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2年1月6日刑满释放;因吸毒行为,于2009年7月21日被广东省雷州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被告人李某某因吸毒行为,于2013年1月28日被广东省徐闻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1900元。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材料予以证实:1.被害人黄金禄、黄某、周某的陈述;2.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的供述;3.证人戴某、陈某的证言;4.户籍证明材料;5.到案经过及办案说明;6.机动车行驶证、销售统一发票;7.搜查笔录、扣押笔录;8.扣押及随案移送清单;9.辨认笔录及照片;10.现场及物证照片;11.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2001)雷法刑初字296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12.《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及《吸毒人员员动态管控信息表》;13.机动车查询信息;14.鉴定意见:珠价鉴[2014]905号、907号、909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15.物证:豪江牌HJ150-22型摩托车一辆(暂存公安机关)及液压钳二把、螺丝刀七把、老虎钳六把、吸毒工具二个。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各证据材料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共同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李某某是否构成累犯的问题。虽然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但因其犯前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不符合累犯的构成要件,故在本案中不应当认定其构成累犯。被告人李某某、王某因盗窃犯罪被抓获,二人归案后不仅如实供述了共同盗窃的犯罪事实,还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共同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对于盗窃犯罪应当认定有坦白情节,对于容留他人吸毒犯罪应当认定有自首情节,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王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公安机关查获的液压钳、螺丝刀、老虎钳及吸毒工具等,均系作案工具,应当予以没收;查获的豪江牌HJ150-22型摩托车虽系作案工具,但被告人李某某、王某均证实该车系通过非法途径向他人购买的赃车,并非二人合法财产,而查获的建设牌红色女装摩托车、车牌及打磨机等物品,因无证据证实与本案的盗窃犯罪有关,均应当由公安机关另行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日起至2016年3月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交纳。)二、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日起至2016年3月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交纳。)三、缴获的作案工具液压钳二把、螺丝刀七把、老虎钳六把及吸毒工具二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 金人民陪审员  张燕红人民陪审员  余春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谢吉常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自首和认罪态度】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罪行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