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高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孔庆保与王兆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庆保,王兆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高民初字第24号原告:孔庆保,农民。被告:王兆露,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庆保诉被告王兆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孔庆保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兆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庆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交纳。代理审判员 牟维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吕萌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