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牟高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孔庆保与王兆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庆保,王兆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高民初字第24号原告:孔庆保,农民。被告:王兆露,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庆保诉被告王兆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孔庆保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兆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庆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交纳。代理审判员  牟维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吕萌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