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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株中法民一终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毛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刘某某遗赠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毛某某,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遗赠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株中法民一终字第3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毛某某,女,194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衡阳市人,退休职工,住湖南省。委托代理人刘薇,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唐忠明,男,汉族,1975年6月1日出生,住广州市。系毛某某的女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1972年8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双峰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196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长沙人,住湖南省株洲市。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文铁军,湖南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上诉人毛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刘某某遗赠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4)株荷法民一初字第8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毛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薇、唐忠明,被上诉人王某某、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文铁军到庭参加诉讼。在二审宣判前,上诉人毛某某以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毛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毛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毛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卫中代理审判员  曾 莉代理审判员  姜胜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胡铭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