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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中民三终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济源市宏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升汽车公司)与被上诉人陈先奖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源市宏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陈先奖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中民三终字第3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市宏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有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云东,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先奖委托代理人赵伟利,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济源市宏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升汽车公司)与被上诉人陈先奖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陈先奖于2014年7月15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宏升汽车公司支付其工程款14000元。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7日做出(2014)济民一初字第2115号民事判决,宏升汽车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宏升汽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云东、被上诉人陈先奖的委托代理人赵伟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4)济民一初字第211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宏升汽车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商 敏代理审判员  陈莎莎代理审判员  吕海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