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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0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张春花与刘恩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0198号原告张春花,女,1970年6月10日出生。被告刘恩弟,男,1960年10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花与被告刘恩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刘恩弟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告知原告张春花办理公告手续并交纳公告费,逾期不办理的,本院将按撤诉处理。原告张春花逾期未办理公告手续并交纳公告费,致使本案无法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九十二元,由原告张春花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范本腾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沙 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