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深圳市易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禾世纪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易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禾世纪传媒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625号原告深圳市易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佩怡。委托代理人眭佳学,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金禾世纪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梅秀。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 奕 好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钟文灏(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