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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法执字第00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张志西与西安泰旭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西,西安泰旭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法执字第00203号申请执行人张志西。被申请执行人西安泰旭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泰旭,该公司经理。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新四路*号。张志西诉西安泰旭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1日作出(2014)眉民初字第00416号民事调解书。张志西于2015年2月6日申请立案执行下余案款21156.50元,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案件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已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了全部义务,申请人已领取全部案款,案件已执行清结。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眉民初字第004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即生效。审 判 长  樊怀平审 判 员  王淑娟代理审判员  崔旭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