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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都商初字第00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周建平与孙传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平,孙传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都商初字第00599号原告周建平,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传斌(兵),居民。原告周建平诉被告孙传斌(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4日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建平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周建平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1370元,由原告周建平负担。审 判 长  蔡 祥代理审判员  裴森辉人民陪审员  王洁如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 记员  周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