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北民初字第2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北民初字第2977号原告李某甲,****年**月**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某,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某,****年*月**日出生。原告李某甲诉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范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李某乙。婚后因双方性格差异大,常为生活琐事争吵。**年前一次争吵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音讯全无。被告未尽到为人妻、为人母的义务,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年来原告辛苦照顾女儿生活起居,之前因为孩子上学,经济条件也有些困难,没想另外成家,因此一直没提离婚。现在孩子大了,已研究生毕业,我们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绝无和好可能。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经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李某乙,现已成年。婚后因双方性格差异大,常为生活琐事争吵。后被告离家出走,自此时起至今两人分居十余年。****年*月*日范某所居住辖区青岛**区**路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明范某是该辖区居民,十年来去向不明,居委会没有见到范某本人。上述事实由结婚证、被告范某所在**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及原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以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有无和好的可能为标准衡量。本案中,原被告虽结婚时间较长,但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因双方脾气性格、生活习惯以及解决问题的方式存在较大差异,致使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为建立起牢固的感情生活,二人常年处于分居状态,婚姻关系名存实亡。现原告离婚态度坚决,几经劝解无效,已无和好可能,若判决继续维持该场婚姻,并不能改善二人之间的关系,也失去了建立婚姻家庭的意义。因此,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范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与被告范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洁人民陪审员  曹积泉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蒋 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