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灵民初字第00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王从越与邵君、付亮、张宏伟、宿州市千鹤实业有限公司、灵璧县宏伟艺术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从越,邵君,付亮,张宏伟,宿州市千鹤实业有限公司,灵璧县宏伟艺术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0395号原告:王从越,男,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邵君,女,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告:付亮,男,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告:张宏伟,女,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告:宿州市千鹤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灵璧县。法定代表人:邵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灵璧县宏伟艺术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灵璧县。法定代表人:张宏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从越与被告邵君、付亮、张宏伟、宿州市千鹤实业有限公司、灵璧县宏伟艺术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从越自愿撤回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从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10元,减半收取445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长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朱雨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