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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汤执字第4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赵先民、秦志勇与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公司、张现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先民,秦志勇,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公司,张现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汤执字第439-4号申请执行人赵先民。申请执行人秦志勇。被执行人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公司。被执行人张现民。关于赵先民、秦志勇申请执行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公司、张现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判决内容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该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曙玮审判员  杜连鹏审判员  刘 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武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