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初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寇某甲与寇某乙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某甲,寇某乙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初字第00196号原告寇某甲,农民。被告寇某乙,农民。原告寇某甲与被告寇某乙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寇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寇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铁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