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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芝民简初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唐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芝民简初字第716号原告唐某。被告范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诉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XX荣人民陪审员  刘汉宝人民陪审员  高凤秋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衣凌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