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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清民初字第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福建闽赣客家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与清流锦兴木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闽赣客家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清流锦兴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清民初字第923号原告:福建闽赣客家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清流县龙津镇雷公铺锦兴木业三楼,组织机构代码:06036007-5。法定代表人:许荣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辉灿,男。被告:清流锦兴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清流县龙津镇城东村雷公铺,组织机构代码:76617557-6。法定代表人:庄开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闽赣客家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清流锦兴木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福建闽赣客家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894元,减半收取2947元,由原告福建闽赣客家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木森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黄晓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