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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0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20-05-20

案件名称

张效启与张海侠、徐艳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效启;张海侠;徐艳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丰民初字第0207号 原告张效启,个体工商户。 被告张海侠,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被告徐艳侠,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原告张效启诉被告张海侠、徐艳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传英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效启诉称:2014年10月22日、2014年10月29日,被告张海侠以给原告买房为由,分二次收原告现金150000元,由被告徐艳侠提供担保。因被告张海侠未给原告买房,也未退还给原告房款,要求二被告共同归还房款150000元及其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被告张海侠因涉嫌构成诈骗罪,丰县公安局已于2014年12月16日对其立案侦查。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应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效启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本院于本裁定生效后退回原告张效启。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孙传英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岳欢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