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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民二初字第0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青阳县弘钬非金属矿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明得利合成革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阳县弘钬非金属矿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明得利合成革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二初字第00002-1号原告:青阳县弘钬非金属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法定代表人:张学松,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岳,萧县石林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明得利合成革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萧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新龙,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新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广连,萧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2015)萧民二字第00002号民事裁定书,现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安徽明得利合成革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安徽明得利合成革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宿州萧县支行账户为25×××60上23万元存款的冻结。二、解除对被告安徽明得利合成革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宿州萧县支行账户为34×××38上23万元存款的冻结。三、解除对杨翠丽用于担保的位于宿州市西昌南路现代嘉苑2#楼0604室的房地产(产权证号为房地权宿字第200706137)的查封。审判员 袁 元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敏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