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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民一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与朱锐森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朱锐森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民一初字第339号原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注册号:440600500002699。负责人温兆强。委托代理人黎秀丽,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锐森,男,汉族,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0055。委托代理人庞桂仪,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与被���系夫妻关系。原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诉被告朱锐森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2月5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简丽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吴春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