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商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广东中亚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启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立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中亚铝业有限公司,南京启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立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商初字第15号原告广东中亚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亚铝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邝迪威,职务董事长。被告南京启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盘城镇盘金华府1幢3单元605室。法定代表人王立权。被告王立权,男,1977年7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亚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启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立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广东中亚铝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东中亚铝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海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宋 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