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孙红亮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红亮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509号罪犯孙红亮,河北省蠡县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一月十二日作出(2009)蠡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红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孙红亮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贺楠经济损失652.47元,并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姜国全、白亚芬、褚国臣、姜春华应获赔偿款项负连带责任。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二○一二年八月十五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5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孙红亮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10月15日至2014年4月14日,获计分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2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红亮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6月9日起至2017年11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段 超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