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天民一初字第00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康雪融与陈信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00395号原告:康雪融。被告:陈信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康雪融诉被告陈信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康雪融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雪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康雪融负担。审判员  薛建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陈晓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