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一初字第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谷立军与吉林市鑫光电气安装有限公司、李佰涛、姜秀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立军,吉林市鑫光电气安装有限公司,李佰涛,姜秀娟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一初字第863号原告:谷立军,男,1959年6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被告:吉林市鑫光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永吉县。法定代表人:李佰涛,总经理。被告:李佰涛,男,1974年10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被告:姜秀娟,女,1973年6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谷立军与被告吉林市鑫光电气安装有限公司、李佰涛、姜秀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除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名称、姓名和住址外,未提供其他身份情况,现三名被告不在原告向本院提供的地址居住,原告又不能提供准确居住地址,属于没有明确的被告,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谷立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魏永波审 判 员 赵新宇代理审判员 唐雪莲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孙 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