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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一初字第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谷立军与吉林市鑫光电气安装有限公司、李佰涛、姜秀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立军,吉林市鑫光电气安装有限公司,李佰涛,姜秀娟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一初字第863号原告:谷立军,男,1959年6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被告:吉林市鑫光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永吉县。法定代表人:李佰涛,总经理。被告:李佰涛,男,1974年10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被告:姜秀娟,女,1973年6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谷立军与被告吉林市鑫光电气安装有限公司、李佰涛、姜秀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除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名称、姓名和住址外,未提供其他身份情况,现三名被告不在原告向本院提供的地址居住,原告又不能提供准确居住地址,属于没有明确的被告,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谷立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魏永波审 判 员  赵新宇代理审判员  唐雪莲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孙 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