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惠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石某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石惠刑初字第31号公诉机关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某,男,汉族,1981年7月28日出生于宁夏石嘴山市,中专文化。2014年5月29日因吸毒被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11月5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以石惠检刑诉(201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永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4日17时许,被告人石某在石嘴山市惠农区某商场门口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民警抓获,当场从被告人石某身上右前裤口袋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疑似物一包,净重为24.87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疑似物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石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详细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称量笔录、搜查笔录及称重现场照片、证人龚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被告人石某的供述、吴忠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吴)公(刑)检验(毒品)字(2014)0568号毒品检验鉴定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并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24.87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石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庭审中当庭表示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关于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石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国家法律,打击毒品犯罪,保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石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5日起至2016年6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缴纳。)二、作案工具手机一部(小米牌黑色直板)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代理审判员 解 睿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孟沈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