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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初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郑登宝与张晓枫追索劳动报酬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登宝,张晓枫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417号原告郑登宝,男,1988年7月30日出生。被告张晓枫,女,1974年4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登宝与被告张晓枫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登宝于2015年2月6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登宝向本院提出撤诉,并未规避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登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郑登宝负担。审判员  林志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施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