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民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乌审旗鸿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谷子飞物业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审旗鸿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刘子雄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421号原告乌审旗鸿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乌审旗嘎鲁图镇。法定代表人周仕礼。委托代理人XX,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被告刘子雄,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乌审旗鸿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子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责令被告限期缴纳物业费2632元,滞纳金1421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乌审旗鸿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乌审旗鸿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审旗鸿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免收。(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谢小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图娜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