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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蓝法民一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赵某富与单某桂离婚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富,单某桂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蓝法民一初字第80号原告赵某富,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盘铁志,湖南舜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单某桂,女,汉族,原告赵某富与被告单某桂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富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富承担。审判员  龙建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贺 军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