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蓝法民一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赵某富与单某桂离婚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富,单某桂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蓝法民一初字第80号原告赵某富,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盘铁志,湖南舜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单某桂,女,汉族,原告赵某富与被告单某桂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富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富承担。审判员 龙建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贺 军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