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民执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西州申请执行韩华丽一案 冻结、扣留裁定��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韩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平民执字第14-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住平舆县。被执行人韩某甲,男,汉族,住平舆县。本院于2011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1)平刑初字第3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3月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韩某甲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现查明,万某某、韩某乙、韩某丙、张某某系被执行人韩某甲的家庭成员,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押、提取被执行人韩某甲及其家庭成员万某某、韩某乙、韩某丙、张某某在银行的存款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 学审 判 员 冯雪峰代理审判员 张明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彭 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