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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初字第3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李登荣与李永花、杨敬坤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登荣,李永花,杨敬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平民初字第3812号原告李登荣,女,居民。委托代理人田凯,山东慎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永花,女,居民。被告杨敬坤,男,居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齐鹏,公司职工。原告李登荣与被告李永花、杨敬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登荣委托代理人田凯,被告李永花、杨敬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齐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9月21日16时10分许,我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平邑县浚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汉阙路交汇路口时,与由西向东行驶左转弯的被告李永花驾驶的鲁Q×××××号别克牌小型轿车相撞,致我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事故次要责任。后经协商赔偿未果,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14869.1元、误工费5139.2元、护理费3788.05元、伙食补助费840元、交通费1000元、评估费300元、车损2069元、施救费200元,合计28205.35元。被告李永花、杨敬坤辩称,事故发生属实,同意依法赔偿,但我的车辆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首先应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超限额部分再由我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属实,同意在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诉讼费、评估费等程序性费用不予承担。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1日16时10分许,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平邑县浚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汉阙路交汇路口时,与由西向东行驶左转弯的被告李永花驾驶的鲁Q×××××号别克牌小型轿车相撞,致原告受伤、车辆部分受损。经临公交平认字(2014)第20140921244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登荣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永花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伤后在平邑县中医医院住院治疗28天,花医疗费14869.1元,交通费1000元(票据额)。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载明:“1、左xxx骨折,2、左(3)、(5)、(6)肋骨骨折,右侧创伤性湿肺,双肺纤维性变,3、头外伤,4、多处软组织损伤。自2014年9月21日至10月19日住院治疗,期间前3日需2人护理,后期需1人护理,出院后建议休息2月”。事故致原告李登荣电动自行车受损,后经协商赔偿未果,原告以其请求诉至本院。查明,被告李永花驾驶的鲁Q×××××号别克牌小型轿车车主为杨敬坤,并以杨敬坤名义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商业险。保险期间均自2014年6月22日至2015年6月21日。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为300000元。查明,依原告申请,本院(2014)平立保字第719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杨敬坤鲁Q×××××号别克牌小型轿车予以保全,原告李登荣缴纳保全费320元,被告杨敬坤缴纳保证金30000元。查明,原告丈夫公丕财系聊城市东昌府区顺昊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仓库管理员,月工资3900元,护理原告期间,工资扣发。查明,原告李登荣所在平邑县平邑街道办事处颛臾四村属于平邑街道辖行政村。上述事实,主要是根据本院庭审查证,双方当事人陈述、举证和质证所认定的,其材料均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2014年9月21日16时10分许,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平邑县浚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汉阙路交汇路口时,与由西向东行驶左转弯的被告李永花驾驶的鲁Q×××××号别克牌小型轿车相撞,致原告受伤、车辆部分受损。经临公交平认字(2014)第20140921244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登荣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永花负事故次要责任。故事故双方应当按照事故责任认定承担相关责任。因被告李永花驾驶的鲁Q×××××号别克牌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商业险,被告李永花、杨敬坤承担的赔偿责任首先应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各分项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限额部分再由被告李永花、杨敬坤按事故责任认定进行赔偿。原告主张的交通费1000元过高,按560元予以认定(28天*20元/天)。原告李登荣所在平邑县平邑街道办事处颛臾四村属于平邑街道辖行政村,为城镇居民,其按务工收入日工资58.4元,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李登荣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护理费3872.32元(3天*77.44元/天*1人+28天*3900元/30天)、误工费5139.2元[(28天+60天)*58.4元/天]、交通费560元,合计9571.52元,由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9571.52元。二、原告李登荣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医疗费14869.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40元(28天*30元/天),合计15709.1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10000元。超限额5709.1元被告李永花、杨敬坤按事故责任比例负担部分2283.64元(5709.1*40%)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2283.64元。三、原告李登荣因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2069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2000元。超限额69元被告李永花、杨敬坤按事故责任比例负担部分27.6元(69*40%)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27.6元。上述三项给付内容,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同时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8元,评估费300元,施救费200元,合计988元,由原告负担188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英荣泉审 判 员  林伯恒人民陪审员  张 洁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周曼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