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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磁民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申正明、陈丽芳等与于明军、甄玉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正明,陈丽芳,于明军,甄玉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磁民初字第265号原告:申正明,又名申证明。系磁县商都齐圣神童制衣厂业主。原告:陈丽芳。被告:于明军。被告:甄玉荣,又名甄若冰。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正明、陈丽芳诉被告于明军、甄玉荣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正明、陈丽芳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正明、陈丽芳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正明、陈丽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应减半收取为950元,由原告申正明、陈丽芳承担。审 判 长 刘  爱  霞代理审判员 ���马超山人民陪审员 王  兆  慧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霍    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