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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执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王启彪、曹际龙与曹玉忠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启彪,曹际龙,曹玉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莒执字第513号申请执行人王启彪,居民。申请执行人曹际龙,居民。被执行人曹玉忠,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2015)莒大民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执行人曹玉忠在中国银行莒南支行账户62×××72上的存款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史文思执行员  张景飞执行员  付金铭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于红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