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民初字第2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赵国林与宫建伟、王海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林,宫建伟,王海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民初字第286-1号原告赵国林。委托代理人李全国,临朐胜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宫建伟。被告王海静,临朐县龙岗镇黄家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国林诉被告宫建伟、王海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国林于2015年2月6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国林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国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赵国林负担。审判员 谷长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马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