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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执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孙全贵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全贵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442号罪犯孙全贵,河北省涿鹿县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作出(2001)张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全贵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四年六月二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于二○○六年十二月一日、二○○九年九月八日、二○一二年八月十五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年七个月和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5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全贵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8月16日至2014年2月20日,获计分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1次,获单项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于一九八四年四月二十八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0年8月31日刑满释放。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全贵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4年6月2日起至2017年11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代理审判员  谷 莉代理审判员  王志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龚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