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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乳商初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隋世强、王立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隋世强,王立志,许良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乳商初字第505号原告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乳山市胜利街***号。负责人于洋,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常大杰,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隋世强。被告王立志。被告许良杰。原告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隋世强、王立志、许良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8元,诉讼保全费850元,由原告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力阳帆代理审判员  孙文星人民陪审员  于景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宫洵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