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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曹民初字第1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朱金格与周银、韩保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金格,周银,韩保兰,张付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曹民初字第1559号原告:朱金格,农民。被告:周银,农民。被告:韩保兰,农民。被告张付民,农民。委托代理人祝世伦(特别授权代理),山东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金格与被告周银、韩保兰、张付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金格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金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财产保全费32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程学军审 判 员  李 永人民陪审员  陈关振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忠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