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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民初字第2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北民初字第2977号原告李某,****年*月**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某,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年*月**日出生。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年初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是初婚,当时被告户口登记上也显示未婚,****年*月*日王某生一男孩,在医院期间她就抱着孩子离家出走,去向不明,至今未归,现已分居五年,也未曾向原告要过抚养费。因为孩子未经鉴定,不确定这个孩子是否是原告的。如果今后能够确定孩子是原告的,原告要求另案处理,并愿意承担抚养责任。另称,原被告因婚后经常吵架,且被告及其亲属多次对原告及原告父母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此次为原告第三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被告王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称****年*月*日王某生一男孩,****年*月**日在其住院生孩子期间她就抱着孩子出走,去向不明,至今未归,也未曾向原告要过抚养费,称孩子未经鉴定,不确定是否是原告的,如果今后能够确定孩子是原告的,原告要求另案处理,并愿意承担抚养费。另查明,此次起诉为原告第三次向本院起诉离婚。****年和****年的起诉,均因为找不到被告,被本院裁定驳回。为寻找被告****年*月**日原告曾在**日报登载寻人启事一则,均无下落。****年*月**日被告原居住地青岛市**路街道办事处**路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证明被告王某系其社区居民,自****年*月**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其丈夫李某经多方寻找并在**日报等多家媒体刊登寻人启事,至今下落不明。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原件两份、(****)*民*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一份、(****)*民*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一份、**日报登载的寻人启事一则、青岛市**路街道办事处**路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及本案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以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有无和好的空间为标准衡量。本案中,原被告婚后未能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两人已分居五年,期间二人失去联络,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三次起诉离婚,表明其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迫切愿望及无重归于好的可能,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王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原告称被告于婚后生育一子,因被告未到庭,原告未提供生育子女的相关证据,故本院不予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洁人民陪审员  曹积泉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蒋 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