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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8-05-2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刘红云、周克鹏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刘红云,周克鹏,周某,周华伢,周美霞,陆正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0006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负责人:张浩,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洋,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中正,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红云,女,197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系死者周焰生之妻。被告:周克鹏,男,199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死者周焰生之子。被告:周某,男,200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死者周焰生之子。被告:周华伢,男,194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死者周焰生之父。被告:周美霞,女,195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死者周焰生之母。被告:陆正齐,男,197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被告刘红云、周克鹏、周某、周华伢、周美霞、陆正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上述被告货币资金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红云、周克鹏、周某、周华伢、周美霞、陆正齐银行账户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朱文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