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靖民初字第03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杜成军与刘向东、王泽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成军,刘向东,王泽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靖民初字第03647号原告杜成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杜成录,男。被告刘向东,男,汉族。被告王泽青,女,汉族。原告杜成军与被告刘向东,王泽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杜成军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成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予以免收。审 判 长 鲍登利人民陪审员 王 和代理审判员 樊 勃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