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执字第1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王厚忠与刘俊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厚忠;刘俊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执字第1023号申请执行人王厚忠。被执行人刘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厚忠与被执行人刘俊物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阳县人民法院(2014)宁执字第1023号本次的执行。在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平审判员 李 国审判员 黄伯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朱德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