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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刘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初字第78号原告刘某。被告高某。原告刘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宋爱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被告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孩刘某某,现在北京上大学。原、被告双方婚前接触较少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基础,属于草率结婚,婚后也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原被告婚姻形同虚设,是不完整的婚姻,也原被告极大伤害,已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依法裁决。被告高某辩称,双方经人介绍相识,恋爱期间、结婚后感情都很好,共同抚养婚生女刘某某健康成长并顺利考入北京一本大学还担任班内心理委员,说明原、被告无感情纠纷,家庭和睦。原、被告现在感情很好,相互关心,每逢各自生日,相互庆祝并购买生日蛋糕,没有任何矛盾,现在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孩刘某某,现在北京就读大学。原、被告共同生活了20年,婚后感情尚可,双方的脾气性格相互较为了解,共同生活期间也未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原因是由于双方的冷战,原、被告与原告母亲同住,为了老人、孩子,原告每次与被告发生矛盾均是原告首先认错,导致原告性格变化,性子一直放不开,感觉很压抑。对此,被告主张双方感情良好,只是原、被告相互之间感情表达出现问题。原、被告各自的主张均未提供证据证实。原、被告至今同原告母亲共同生活,并未分居。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当事人当庭陈述和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婚姻关系是否应该解除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原、被告结婚已经20年,有很好的感情基础,双方应珍惜这些年的感情,虽然婚生女刘某某已经成年,但是尚在北京就读大学,原、被告应共同给其提供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帮助某某早日完成学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仍有和好可能,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在以后的夫妻生活中,双方应相互信任、相互体贴,维护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共创和谐美好的幸福生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高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爱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赵 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