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沁民一初字第00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刘志清诉买爱菊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清,买爱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沁民一初字第00365号原告刘志清,男,194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买爱菊,女,1971年7月15日生,回族,住沁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清与被告买爱菊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以找不到被告买爱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志清负担。审判员 樊梅翠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郜奇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