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一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新英华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1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一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彭道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南海新英华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朱健华。上诉人佛山市南海一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4)佛南法里民二初字第34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由于本案涉及《燃料消耗量达标达标车型表》的办理。而该表是由汽车生产厂家办理的。为更好的查清案件事实,本案应由汽车生产商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理查明,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佛山市南海一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佛山一环东侧。根据上述规定,南海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军审 判 员 杨恩敏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