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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开执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韩祥滨与被执行人贾环环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祥滨,贾环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开执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韩祥滨,男,汉族。被执行人:贾环环,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祥滨与被执行人贾环环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东开民初字第2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华代理审判员  李咏代理审判员  宋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