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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二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义乌市哲锦饰品配件商行与杨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哲锦饰品配件商行,杨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00009号原告:义乌市哲锦饰品配件商行,组织机构代码07869690-9。独资企业投资人:吴冬芳。委托代理人:马秀森,安徽傅常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超,男,198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哲锦饰品配件商行与被告杨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哲锦饰品配件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28元,减半收取1464元,由原告义乌市哲锦饰品配件商行负担。审判员 张 鲁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聂晨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