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韩亚玲与徐文娟、张广朝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亚玲,徐文娟,张广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078号申请执行人韩亚玲。被执行人徐文娟。被执行人张广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江岸民初字第0238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徐文娟、张广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文娟、张广朝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执行标的50,900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执行费664元(共计人民币51,564元,未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徐文娟、张广朝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徐文娟、张广朝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1,564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汉盈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余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