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武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涂寿先诉万菊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寿先,万菊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武民初字第49号原告:涂寿先,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胡德环,南昌县幽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万菊亭,男,汉族。原告涂寿先诉被告万菊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万卫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涂寿先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德环、被告万菊亭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涂寿先诉称:2013年5月4日,被告向原告收购稻谷,谷款合计人民币6325元;2014年6月被告支付了325元,剩余谷款至今未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万菊亭支付原告谷款6000元。被告万菊亭承认原告涂寿先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万菊亭承认原告涂寿先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限被告万菊亭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涂寿先稻谷款共计人民币60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万菊亭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万卫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黄小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