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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达民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达民初字第468号原告刘某某,女,生于1966年11月6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73年2月8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审理刘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在本院通知交纳诉讼费期间内,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怀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陈冬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