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达民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达民初字第468号原告刘某某,女,生于1966年11月6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73年2月8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审理刘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在本院通知交纳诉讼费期间内,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怀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陈冬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