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异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袁冠军、穆利英等与袁霄峰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冠军,穆利英,陈海猛,袁霄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异字第4号异议人:袁冠军。异议人:穆利英,系原告袁冠军之妻。申请执行人:陈海猛。被执行人:袁霄峰。执行依据:(2013)聊东民初字第158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陈海猛诉袁霄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袁冠军、穆利英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中止法院(2013)聊东民初字第1583-1号裁定的执行,解除查封。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称:“二异议人系夫妻关系,异议人与袁霄峰是父子(母子)关系,2012年4月10日袁霄峰在未征得异议人夫妇同意的情况下,与聊城市东昌府区安泰城乡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将柳园办事处陈庄村二期小区7号楼1单元502室、4号楼2单元306室作为调换房屋,写在了袁霄峰名下。异议人认为,柳园办事处陈庄村二期小区7号楼1单元502室、4号楼2单元306室,不属于袁霄峰的财产,法院查封是错误的。”同时向本院提供了(2013)聊东民初字第1622号民事判决书、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均为复印件)。现查明,袁冠军、穆利英以袁宵峰为被告诉至本院,确认合同无效。本院于2014年6月12日依法作出了(2014)聊东民初字第1622号民事判决,确认2012年4月10日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安泰城乡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袁霄峰签订的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无效。本院认为,异议人袁冠军、穆利英以被执行人袁霄峰为被告诉至本院,请求确认置换协议无效,本院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2014)聊东民初字第1622号民事判决,判决确认2012年4月10日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安泰城乡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袁霄峰签订的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无效。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陈海猛诉袁霄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过程中,所查封的柳园办事处陈庄村二期小区7号楼1单元502室、4号楼2单元306室,房屋产权人尚不明确,异议人袁冠军、穆利英的理由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陈海猛诉袁霄峰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程序中查封的柳园办事处陈庄村二期小区7号楼1单元502室、4号楼2单元306室的房产中止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伐审判员 金衍奇审判员 聂 磊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小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