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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执行字第3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丁奕山与被执行人晋江市宝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奕山,晋江市宝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执行字第3055号申请执行人丁奕山。被执行人晋江市宝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天宝,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丁奕山与被执行人晋江市宝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日作出的(2014)晋民初字第52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并扣划了被执行人晋江市宝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8000元,被执行人尚有134425元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丁奕山到庭表示若本案暂时没有执行可能,可延长执限或者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文卿执行员  杨白兰执行员  施金满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 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