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0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原告刘振荣与被告陕西汇铂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伊川县欧莱涂料有限公司、侯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荣,陕西汇铂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伊川县欧莱涂料有限公司,侯志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0446号原告刘振荣,女,1964年9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汇铂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文景路枣园小区往北50米路西。法定代表人刘孟娟。被告伊川县欧莱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洛川市伊川县城关镇张庄村东。法定代表人周铁留。被告侯志军,男,汉族,1952年11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振荣与被告陕西汇铂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伊川县欧莱涂料有限公司、侯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振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4300元。代理审判员 相 帆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冯燕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