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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荣执字第18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曲衍山与纪元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衍山,纪元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荣执字第1816-3号申请执行人:曲衍山。被执行人:纪元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3日作出的(2014)荣成商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纪元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纪元东在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俚岛镇北分理处账号91×××38内有存款1000元、账号91×××89内有存款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纪元东在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俚岛镇北分理处账号91×××38内的存款1000元、账号91×××89内的存款5000元扣划至荣成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户名:荣成市人民法院,帐号:91×××10);二、解除对被执行人纪元东在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俚岛镇北分理处账号91×××38和账号91×××89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