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靖民初字第03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马彩香与刘向东、刘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彩香,刘向东,刘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靖民初字第03653号原告马彩香,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郝秀丽,女。被告刘向东,男,汉族。被告刘红,男,汉族。原告马彩香与被告刘向东,刘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马彩香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彩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0元,减半收取615元,予以免收。审 判 长 鲍登利人民陪审员 王 和代理审判员 樊 勃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小丽 微信公众号“”